日期:2025-09-12 13:37:14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8件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典型案例,披露了一起“孔某某故意杀人案”办案细节。
孔某某与蒋某某原为生意合作关系,二人各自离婚后开始同居。其间,两人曾因蒋某某喝酒、前任等话题多次发生争吵。2023年2月6日晚,两人与朋友喝酒至2月7日零时左右,随后入住酒店,并发生激烈争吵近两个小时。
当日凌晨3时许,两人先后离开房间,前往酒店门前广场的停车点。孔某某先上车,发动汽车并打开车灯后向前行驶,撞倒了车辆前方的蒋某某并进行碾压。蒋某某连续发出三声尖叫,并呼喊孔某某名字。
随后,孔某某继续驾车行驶约四十米后掉头返回,下车将蒋某某抱上车,拨打120救助电话。不幸的是,蒋某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符合躯干部遭巨大暴力致心脏、肝脏破裂死亡。
2023年2月15日,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以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批准逮捕。到案后,孔某某始终辩称没有伤害或者杀害蒋某某的故意,驾车时未看到蒋某某,也没听到蒋某某三声尖叫,未感受到汽车碾压异物的颠簸。
由于案发地处于酒店监控盲区,无目击证人,检察机关通过四级联动履职,借助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技术专家对技术性证据全面开展了实质审查。
检察机关委托跨学科技术专家联合审查,通过分析蒋某某的尸检报告和车辆刮擦痕迹等,认定其系站立位被汽车撞击倒地并被连续碾压;通过叠放分析监控视频,还原了涉案车辆启动、前行及蒋某某尖叫的关键时间节点,证实蒋某某被撞倒地的事实;利用声纹处理技术,清晰化处理争吵声和尖叫声,证明孔某某“没听到尖叫”的辩解不符合常理。此外,引导侦查实验,证明孔某某未看到蒋某某、未听到尖叫、未感受到车辆碾压的辩解不符合实际。
2023年2月22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孔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2024年3月21日,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2024年11月26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孔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孔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6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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